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8修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11月6日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联络员。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劝阻、举报、投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十一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相关事宜,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通过书面、会议、网络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在防震减灾规划实施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分步实施。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补助。第十四条水库、矿山、石油化工、特大型桥梁和超高层建筑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