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是否可以撤销许可馨学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于许可馨事件,目前有愈演愈烈之势。现在各方都在对许可馨进行人肉搜索,包括其家人在内都被搜索出来,甚至其家人有可能因此而身陷囹圄,可能又是一个实力坑爹者。当然,对于她的各项指控和各种猜测也很多,这些我们暂且不论。针对题主的提问,我们来讨论一下,中国药科大学是否可以撤销许可馨的学位这个问题。
第一,学位是什么?
根据相关定义,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历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是学历的标志,不和学校学习的经历或学历挂钩;而学历则必须是学校学习的经历。
学位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学术水平,与一个人的品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二,如何获得学位?
学位的获得需要通过一定的学术考核。其中,最重要的是学术水平的考核。学术水平的考核主要包括基本的专业知识情况和综合使用专业知识情况。所谓基本专业知识主要是指要完成一定的专业课程,不管是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还是博士学位,都需要完成一定的课程,这些就是基础专业知识,不能完成课程的人是不能获得学位的。所谓综合使用专业知识,具体形式就是毕业论文,现在学士、硕士和博士需要有学位论文(部分学士学位不需要),写完了,还要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完成课程的学习,并最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就能够获得学位了。
当然,部分荣誉学位除外,很多荣誉学位不是依据学位水平来的,而是其他目的,不在此讨论。
第三,什么情况下撤销学位?
学位可以授予,当然也可以撤销。那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学位呢?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符合相应学位要求的肯定性评价,其核心条件是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达到相应学位要求,撤销学位实质是对被授予学位者申请时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事实的确认,因此撤销学位必须具有被授予学位者申请时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实质条件。
从保持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评价结果稳定性考虑,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已经授予学位后,只有发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要求才能作出撤销该学位的决定。
学位授予单位对学术水平明显低于相应学位要求的申请者授予学位,原因可以归为两个方面:
其一、学位申请者学术造假而使学位答辩委员会作出错误评价;
其二、学位申请者对学位答辩委员会一人或数人行贿而使学位答辩委员会故意作出错误评价。
另外,就是学术不端,比如说论文造假、抄袭等等。特别是学位论文存在这种情况下, 撤销学位论文的可能性更大。一般对于学术论文,如果不是在申请学位期间的论文,而是在毕业之后的论文,撤销的可能性不大。比如典型的是翟天临事件,翟天临因为学术不端,被北京电影学院撤销博士学位。
第四、许可馨会否撤销学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撤销学位考虑更多的是学术问题,而不是道德和法律问题。一个人即使违法犯罪,如果学术上没有问题,可以判刑,但是不会撤销学位。
这就好比说,社会上犯罪的硕士、博士。他们所在的学校并不会因为他们犯罪,而撤销他们的学位。
目前来看,许可馨只是在道德和法律层面出了问题,至于她在学术层面是否出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就目前的情况了来看,中国药科大学撤销其学位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如果随着网友的深挖,人肉搜索,对其论文进行搜索,并对其进行学术审查,如果发现其学习期间的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如果存在学术不端,中国药科大学就有可能撤销其学位。
许可馨同学的未来走势,我们拭目以待!
答题/帅小西De--期待为您解惑!
针对许可馨的不当言论,中国药科大学与许可馨得分开看,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不过,学生在读时不太感觉到学校的存在,出了校门却是代表整个学校,正如那句谚语“一个老鼠S坏了一锅汤”。
在许可馨3.29日晚“道歉”后,中国药科大学就这个问题给出回应,并未否定没有这个学生。在回应中,我们看到学校不能理解更不认同许可馨的言论。同时,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履行学校的有关责任。
之后,在评论区有网友留言建议中国药科大学撤销许可馨学士学位。媒体爆料,许可馨2019年从药科大毕业后,已去匹兹堡大学读研,并有同学从该校网站查到留学属实。
目前,我国学士学位授予目前执行的是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见下图),有提到“立德树人”。在第一章总则中更是提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因为许可馨2019年春季已毕业,需按中国药科大学原有政策执行。结合网友评论留言“学位授予第一条 热爱祖国”,憨憨的小西不敢乱说,去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翻阅到一条信息。
2018年1月8日,中国药科大学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学校授予许可馨药学学士学位就是基于这份《细则》。
在“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中,第一点确是“(一)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39号指导案例“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中,曾明确高等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高等学校在学术自治的范围内有依法自行制定学术评价标准的职权。
不过,39号案例与后续发生的不少“高等学校对已授予学位的毕业生撤销学位”的案例更多是因为学术不端,最知名的是被取消博士学位的翟天临。因此,中国药科大学因不当言论撤销许可馨硕士学位尚未例可循。
但是,在《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明确提到,“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结合之前中国药科大学学位条例要求的“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以及许可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来看,中国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就授予许可馨的学士学位进行复议,并依法依规撤销学位。
当然,在取消许可馨学位的过程中,需要向她告知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听取于她的陈述和申辩,即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文末,在中国药科大学3.29日首次回应网友后,也希望学校在核实情况后,就撤销学位问题给出通报。在苏州市纪委已点名回应许可馨事件后,学校可以同步进行。大家觉得呢?
恐怕不可以撤销学位!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没有政策依据。
学位管理最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该条例第十七条还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从这个角度来看,许可馨的问题,并没有涉及要撤销学位。所以,有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授予学位的时候既要考评学业水平,同时也要考评道德水平。
第二,她是道德问题,而不是学术问题。
许可馨并不是学业水平不够,而且道德品质不好,这两个问题有的时候要分开来看,不能完全混为一谈。如果许可馨学业上弄虚作假,是通过舞弊行为获得的学位,那么完全可以撤销她的学位。如果许可馨还是在校大学生,发现了他道德品行上的问题,学校可以把她开除或劝退,但她又已经从中国医科大学毕业了,学校也没有办法再开除她。所以许可心的问题可能很难通过学业方面对他进行惩罚,而是应该通过道德方便对他进行惩戒。
第三,撤销学位也没有用。
许可馨现在在美国匹兹堡大学读研究生,在她入学的时候,在这家学校录取他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她学士学位,如果不认可她的学士学位,那么她不可能会被录取。如果两三年之后,许可馨能够顺利的毕业,她将拿到硕士学位。我们都知道,在就业的时候,一般看个人的最高学历。也就是说,许可馨拿到硕士学位之后,其在国内读本科时拿到的学士学位就将被覆盖。所以说,中国医科大学单独撤销她的学士学位,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最重要的是美国彼得堡大学把她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