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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社新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徐社新一案

徐社新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徐社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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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社新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徐社新一案

(1)李海明、单丽丰证言:2006年10月至2007年间,李海明为在开发五河县城老城中心区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6299万元的购房款和3.5万元的装修材料。徐社新几次要还钱,李海明都推辞说不缺钱,这钱留给你用吧。后徐社新就不再提还钱的事。